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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43914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5 11: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

市府办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和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要求,需对部分市政府(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上位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3号)

1.将第七条中的“市建设、水利、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农业、规划、文广出版、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莲都区及相关乡镇”修改为“市发改、财政、建设、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体、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莲都区相关部门及南明山街道等相关乡镇街道”。

2.将第八条中的“丽水市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委会)”修改为“丽水市莲都区九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第八条(五)修改为“行使市、区两级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3.将文件中的“管委会”统一修改为“中心”。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因特殊情形确需采伐或迁移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因特殊情形确需采伐或迁移的,须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委会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1号)

将二(九)中的“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拟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评定分离”项目除外)”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施行时间

鉴于《通知》旨在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部分内容,建议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解读人:姚安魏

联系电话:0578-210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