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43896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5〕53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5-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3号)
(一)将第七条中的“市建设、水利、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农业、规划、文广出版、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莲都区及相关乡镇”修改为“市发改、财政、建设、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体、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莲都区相关部门及南明山街道等相关乡镇街道”。
(二)将第八条中的“丽水市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委会)”修改为“丽水市莲都区九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第八条(五)修改为“行使市、区两级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三)将文件中的“管委会”统一修改为“中心”。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因特殊情形确需采伐或迁移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因特殊情形确需采伐或迁移的,须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委会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1号)
将二(九)中的“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拟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评定分离”项目除外)”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